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时间:2024-10-13 13:49:32   作者: 1111111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制定本条例,以强化对建筑装潢行业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安全。
  •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装修,适用本条例。
  • 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古建筑进行装饰和装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 本条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品质,采用装潢、装潢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外进行美化的施工活动。
  • 本条例中的原始住房是指已经获得产权证明并在实际运行中的各种类型的住房。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

  •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均须遵守本条例。
  • 建筑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法规、规范,达到环境优化、经济合理的要求。
  • 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装饰和装修工作。
  • 在施工现场施工中,由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承包的,按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进行施工。
  • 对施工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大中型建筑工程,可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进行施工。
  • 原住宅使用人对其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许可,并与其订立和义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枣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实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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